第二十五条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贵。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贵游般的日常安全甘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庆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委托游舰俱乐部保嘴的游舰,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鉴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舰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游艇俱乐都应当按瓜海辛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共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侧度,巴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其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城.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已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共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共有回收游舰度弃物、残油和垃狡的能力.
(五)共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其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辛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共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忽反应的宜传、培训和教育。
(二)奋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阵停泊水城或者停泊点的游舰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番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誉)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甘理机构禁止出航的替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问的通信杨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忽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游艇必须在明显位里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组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游艇通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节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提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舰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报告。有要施救的,在不严I危及游艇白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