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游艇应当随船撰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共,并确保与岸墓有效沟通。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城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城超出痢瘫河,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舰俱乐部应当在游舰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进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进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进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进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城、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城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城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城航行的,应当听从海辛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兵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舰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彼劳驾狡。
第二十条游舰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城或者停泊点停泊。游舰的专用停泊水城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亦泊、遴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城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般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城。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城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在港口水城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舰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航行国际航线的游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舰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体、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城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里、垃圾储存容器,并正确使用。游艇产生的度弃蓄电池等度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教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