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商船(游乐船只)规例》明确:“游乐船只”(pleasurevessel)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轮、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
1、已装设或载有引擎(发动机),或设计为可装设或载有引擎,藉以使该船只能靠机械设备推进。
2、纯为游乐而管理或使用的。
3、并非为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的(根据租船协议或租购协议的条款租出者除外),但不包括从未下水的小轮、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澳门特别行政区《游艇航行规章》从法律上对游艇的界定为:游艇是指长度不小于2.5m,不论属何性质的器具或设备,其作为或可作为水上的移动装置的航水器具,且用于非牟利的海上运动、钓鱼或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