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的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是对船舶防治污染内河的环境保护法规。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渔船和军队、武誉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城环境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贵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仔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城环境的监奋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脸机构检脸、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投权的船舶检脸机构的检脸、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薄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坟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铃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九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城,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誉)告。设立特珠保护水城,应当同时设里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奋物质接收及处设施。在特殊保护水城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城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里。
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桨机船加.应当将挂蒙机里于封闭装里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机界运转产生的嗓声对环垅的危害。
第十一条所有般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城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城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内河水城排放船加垃级。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胎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汤、不外滋的垃级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级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奋管理员.负贵船上环垅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1与生活污水产生I相适应的处理装里或者储存容器。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城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第二十九条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及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加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民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侧度。
从事忽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船舶动力装I运转产生的度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四十七条船粕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遭成内河水城环境污染的。海事节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强侧清除、强钊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里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贵任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发生船舶污染辛故的当事方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船加或者设施的名称、呼号或者编号、国籍、所有人或者经嘴人名称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问、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
(三)事故尽因成者初步原因判断。
()污染物的种类和数11或者预估数I及污染范围。
(五)已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防污措施及污染控制情况.
(六)援助或者救助要求。
(七)衡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海卒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如实陈迷事故的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陇匿或者毅灭证据。
第五十条船舶、设施或者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城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船舶被处以罚毅或者需承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有关当事方,必须在离港前办妥有关财务担保手续。
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遭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贵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等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