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促进游艇旅游经济的发展,《广东省游艇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摩托艇和休闲渔业船舶)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与《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等效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在广东水域7日内驾驶游艇,无需换证。持有港澳台地区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与《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等效证书的港澳台地区居民,每一公历年度可在广东水域累计90日内驾驶自用的经港澳台海事主管当局登记(注册)的游艇,无需换证。
《办法》规定,境外游艇可在广东开放水域或游艇专用水域停留30日,需延长期限的,应向海事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最多可延期两次。境外游艇每一公历年度在广东省内的停留期限累计不超过90日。
入境游艇抵达后应立即办理入境查验手续,未办理入境手续前,不得装卸物料、物品,除口岸查验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违反规定的境外游艇,将被责令出境,并对游艇所有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游艇俱乐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